为使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占道断路作业时即保证本单位的作业安全,同时将对周边作业单位的影响降到最低,现按照国家关于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施工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票证样本附后)的办理和安全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所有施工单位的占道断路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断路作业
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及各项目部办公、居住区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 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及各项目部办公、居住区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开挖、维修、电力、通信等施工单位。
3.3 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及各项目部办公、居住区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 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 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 总则
4.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4.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4 《作业证》申请单位会签后,报工程部审批《作业证》,持有审批后的《作业证》方可进行施工。
4.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2 《作业证》由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筹建处安环组统一制定具体格式下发,一式两联。
5.3 断路申请单位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筹建处安环组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报工程部土建组(或安装组)、安环组相关负责人依次审批签字。
5.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工程部安环组备案。
5.7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3个月。
6 安全要求
6.1 作业组织
6.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6.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6.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 作业交通警示
6.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6.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2.6 警示灯应采用安全电压。
6.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3 应急救援
6.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6.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6.4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己二酸己内酰胺筹建处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