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架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2月26日

一  总则
1.1为了加强对各类排架的安全管理,规范排架搭设、拆除和验收各工序,特制定本规定。
1.2排架的设计、搭设、验收、使用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  设计、审批
2.1一般排架搭设必须由单位技术人员设计,并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
2.2高排架(指高度20m以上)、悬空排架,由项目部技术部进行设计并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报项目部总工审批,同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3排架的设计应满足工程的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必须标明其用途,最大静载荷,最大动载荷,及其水平推力。
2.4排架的设计立杆、横杆、斜撑、连墙杆、拉条及各类卡扣的选用应满足安全要求,保证排架的稳定。
三  搭设
3.1排架搭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审批图纸施工,未经审批的图纸不得进行施工。
3.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用满足设计意图的材料并要对材料进行材质检验,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被使用而影响其安全。
3.3设计单位必须在现场对实施搭设的施管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3.4搭设中必须严格按照技术部门及其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3.5施工中应将技术图纸、作业指导书张贴在作业面,并认真做好班前5分钟讲话和危险预知及其“三工”活动。
3.6搭设人员必须持有架子工特种作业资质。作业时根据其周围上下的环境决定加设安全哨,安全员应跟班作业、监督。
3.7必须保证材料自上而下的传递安全。
3.8严格工艺作用,施工工艺必须满足排架搭设的要求,尤其是立杆必须保持在垂直直线上,不得歪斜,其立杆材料应是没有受到任何损伤、扭曲、折弯或校正过的,拉条不允许折弯,保证其连接在一条水平线上,拉条与拉条焊接长度不少于12cm,并尽可能保证双面焊接、斜撑、连墙杆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  验收
4.1 施工单位应对排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施管部组织验收。
4.2 施管部门组织由技术、质量、安全、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对排架进行验收签字,高排架、悬空排架还要邀请安全监理参加。
4.3施工单位应统一制作规格为60×50cm(长×宽)明示牌,悬挂在排架醒目的地方,注明验收时间,允许上架人数,及其承受荷载。
五  使用
5.1使用单位应根据排架设计,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标明的承重量、上架人数实施。
5.2使用中必须有安全员跟班作业监督、控制上架人数,超过上架人数时任何人不允许上架。
5.3施工中必须保证排架验收时的结构不得改变(包括定位椎、立杆、横杆、斜撑、连墙杆、拉条、卡扣等),必须改变时,应向施工管理部门报告,并征得设计部门同意,在采取了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改变。
5.4其它施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拆除排架的某根横杆、斜撑或拉条时,必须按照前款要求实施,并做到及时恢复其原状。
5.5施工中若发现排架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安全部门报告,安全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对排架进行检查、鉴定,确保排架稳定性。
六  拆除
6.1 排架的拆除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报送安全部门备检。
6.2 拆除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并按规定做好班前5分钟和危险预知活动。
6.3 排架的拆除应严格自上而下,有步骤地逐层拆除,禁止同时拆除两层以上的作业(含两层)。
6.4 拆除的所有材料必须用绳子或其它吊篮缓慢放下,严禁抛投。
6.5 拆除时,必须有安全员跟班监督、检查,必须设置安全哨。
6.6 拆除过程中,如发现有影响排架整体或局部稳定,存在安全隐患时,应暂停作业,针对其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再进行拆除。
6.7 排架拆除后,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所有材料堆放整齐、安全稳固,并及时归库。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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