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浙政发〔2004〕21号《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对安全费用的投入和使用管理,公司制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各单位专门用于 培训、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基础工作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
(二)道路施工单位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施工环境等条件,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值。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二)从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服装;
(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
(六)改善民工生活环境(与安全有关)支出;
(七)其他与工程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各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的年度使用计划,由财务处汇总后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工程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安全费用使用的过程管理、动态控制。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公司财务处。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财务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