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不合格/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制定“不合格/不符合控制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负责材料、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操作程序及施工质量和工程产品的不合格品处置的实施,以及工地环境因素的控制。
第二条 材料设备不合格/不符合的识别和处置
2.1 进货验收由材料采购员会同质量员按公司“进货检验规定”内容进行验收,并向监理报验。
2.2 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由项目安全员会同项目材料员参照相关标准验收,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均视为不合格。
2.3 对无原始数据(如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观感质量不符合要求、抽样试验不合格、设备部件欠缺影响使用功能等,均视为不合格材料或设备。
2.4 对有辐射、有毒、有害物质经抽样试验释放量超过国家有关标准限量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均视为不合格品。
2.5 对视为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采取隔离、标识措施,并保存记录。
2.6 稍作处理便可正常使用的一般不合格材料,由质量员提出处置意见,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意,材料员负责组织人员实施;存在严重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及材料员共同协商,由项目经理作出退货(更换)或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材料员负责实施。
2.7 劳保用品、安全防护设施材质存在不合格,由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共同协商,由项目经理作出退货(更换)的处理决定,材料员负责实施。
2.8 建筑装饰材料存在辐射、有毒、有害物质释放超限量不合格的,由项目经理作出退货/更换的处理决定,材料员负责实施。
第三条 施工质量不合格/不符合的识别和处置
3.1 在施工单位检查和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在工程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均视为施工质量不合格。
3.2 在工程产品交付或使用后,在工程质量回访时或其他时间(保修期内),业主/使用单位提出的,对工程产品质量的抱怨/投诉均应先视为不合格。
3.3 对不合格的事实应作记录并保存。必要时在实物上作标识。
3.4 在项目部自检中发现施工质量存在轻微的不合格,由项目质量员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督促相关施工班组长组织人员实施。
3.5 在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时发现施工质量存在一般的不合格,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由项目部质量员负责督促,施工员组织实施。
3.6 在项目部自检或监理单位验收中发现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的不合格,涉及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由下属公司/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邀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如果涉及基础工程,还应邀请勘察单位)及下属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共同商讨处理办法,并由设计单位作出处置决定,下属公司/分公司质安科和监理单位监督,项目部组织实施。
3.7 在工程交付或投入使用后,业主/用户提出质量的抱怨和投诉或不合格时,应评价所产生的结果及潜在后果,采取相适应的措施。当确认工程产品质量存在轻微的不合格时,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质安科与业主/用户共同协商,分清责任,提出处置意见,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负责监督原项目部或另请施工单位实施。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8 业主/用户提出质量的抱怨或投诉,工程产品质量确认存在一般的不合格时,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质安科上报公司并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协商,分清责任,共同作出处置决定,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9 业主/用户提出质量的投诉,工程产品质量确认存在严重的不合格时,由工程质量监督站主持会议,邀请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共同探讨原因和责任,必要时通过法定检测单位作质量鉴定,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质安科负责组织项目部实施,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 操作程序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识别和处置
4.1 在施工过程中,凡违反施工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的操作均视为操作程序不符合要求。
4.2 凡发现安全防护设施搭设不牢固或者搭设程序末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的,均视为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
4.3 对于不符合施工规范的操作程序,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施工员作出立即停止违章违规操作,进行整改的决定。
4.4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由项目经理或安全员作出立即停止使用(操作),返工的处置决定:
第五条 材料设备不合格的验证
5.1 对于存在轻微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在经过一定的处置后,由项目质量员负责验证;存在一般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处置后由项目部质量员负责验证,并向监理单位报验:严重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在处置之后,由上级公司负责验证,并向监理单位报验。
5.2 劳保用品、安全防护设施材料由项目材料员和安全员负责验证。
第六条 施工质量不合格的验证
6.1 施工质量轻微不合格,在进行处置之后,由项目质量员负责进行验证;施工质量一般不合格,在进行处置之后,由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组织进行验证: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在进行处置之后,由设计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组织进行验证。
6.2 工程产品质量轻微不合格,处置之后,由业主/用户验证:工程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在进行处置之后,由业主/用户及监理单位进行验证,邀请设计单位参加。
6.3 工程维修服务不符合要求,在进行整改之后,由公司质安处和业主或使用单位共同验证。
第七条 操作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验证
7.1 不符合要求的操作程序在进行整改之后,由项目施工员负责验证。
7.2 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在进行返工之后,由项目安全员负责验证。
第八条 不合格/不符合过程监视与沟通
8.1 材料、设备通过进货验收、试验进行监视;
8.2 施工质量通过验收批、分项、分部(或子分部)、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实施监视;
8.3 交付或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通过顾客信息反馈,公司回访来监视。
8.4 不合格的信息动态沟通,主要通过检验记录、会议、协商以及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