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测试验工作必须严格按有关的规程及标准进行,以保证检测试验结果的可比性、正确性及科学性。
(2)检测试验工作应由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负责,且应持证上岗;
(3)检测试验工作应由不少于2人完成,读数记录应按规定的格式进行,数据一般由操作人员测读,校对人复读;
(4)检测试验数据的有效位数应按有关规定确定,可疑数据应按安数理统计原理确定;
(5)检测试验结果的判定,由检测试验人员提出,专业组组长初审,质量技术部负责人审定后加盖行政公章方可发出;
(6)检测试验报告需盖公章后方能发出,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样品,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进行复检;
a、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读数失误而导致检测试验数据不准;
b、检测试验中仪器设备出现失灵或环境发生变化;
c、委托单位对检测试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符合有关的复检条件;
d、检测试验结果为临界状态时;
(7)如进行复检,对样品质量的判定原则上以复检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