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简称劳动保护权)是人权和劳动权的重要内容,是法律赋予劳 动者的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第一条(总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 权。”确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首要权利,显然劳动保护权包含在生命健康权之中。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在《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中,更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归纳 起来包括如下10点:
(1) 要求劳动保护的权利。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 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2) 知情的权利(知情权)。劳动者有了解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危险的权利。
(3) 参与的权利(参与权)。劳动者有参与民主管理,为改善、促进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对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批评、建议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是通过工会来实现的。
(4) 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必要的教育培训,以使其具备对工作环境、生产过 程、机械设备、危险物质等方面的安全卫生知识的权利。这是他们保护自己所需要的,也是保证其 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前提。
(5) 获得职业健康防治服务的权利。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査、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健 康防治服务的权利。
(6) 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拒绝工作权)。劳动者在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的 情况下,有拒绝工作的权利。
(7) 停止危险工作的权利(紧急避险权)。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当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 情现时,他们有权(或由工会指挥)停止工作或撤离现场(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两项权利,必须按照法 律规定的严格程序来实施)。
(8) 申诉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 权利。
(9) 监督与举报的权利。劳动者(或由工会代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 准,履行保护工人安全健康的责任的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和标准,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劳动者(或工会)有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10) 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这项权利可以看作是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延伸。
二、 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除了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 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有:
(1) 遵章守法,服从管理;
(2)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
(3)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 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及时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 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 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三、 工会的安全职责
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
2001年10月27日颁布的修改后的《工会法》中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 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和职责,也是广大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殷切 希望。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权利,也是工会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即劳动关系三方格局)逐步形成。一方面在国 家和企业面前,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享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另 一方面在职工面前,工会任何时候都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这是工会的义务。当职 工的权利受到企业或国家的不当政策或者行为侵犯时,工会有权利、有义务代表职工据理力争,维 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当然包括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在《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 防治法》中对工会在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权利和职责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归纳 如下:
(1) 参与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与决策。
(2) 对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及建议。
(3) 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就职工反映的有关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 协商,并督促解决。
(4)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纠正;单位 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5) 必须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 在生产劳动中,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在场人员撤 离现场,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7) 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