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强制性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市建委统一印制并加盖市建设教育培训专用钢印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复检考核。培训和复检考核情况录入公司信用档案和公司人才信息库。
第三条 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双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其他所有从业人员在2011年年底前达到持双证上岗要求。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培训,统一管理。
1、公司安监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培训规划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组织开展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人员的集中培训;对其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进行监督;向公司报告并通报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创优评差活动;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和人才信息数据库。
2. 各项目部也要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其职责是:负责项目的培训计划制定与组织落实,接受公司安监部的监督指导,按照统一的大纲、教材自行组织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上报培训考核情况。
3. 公司举办各级各类岗位培训,均应增设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课程。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安监部负责,以公司信用档案和建设人才信息数据库为依据。从2009年起,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 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指标的项目部视为安全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公司工程招标活动;
2. 未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相应职务;
3. 其他各类人员当年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4. 对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六条 本制度从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