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铁血丹心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15日

1目的

为防止员工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高处作业。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培训教育;负责建立高处作业审批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跟踪。

3.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本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4定义4.1高处作业的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一般高处作业分级(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为四级高处作业;

4.3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六级(含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雨天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5.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精神病、美尼尔症、严重贫血、严重关节炎或手脚残废等人员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酒后人员严禁登高作业。5.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规范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拴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严禁穿塑料鞋、硬底鞋登高作业。

5.3六级强风(含六级)以上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高处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安全副总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5.4凡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5.5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抛、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动、滑落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作业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物件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大型物件时,须采用可靠的起吊工具。

5.6登高作业人员、物件必须与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5.7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载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5.8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几何尺寸、性能要求,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及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5.9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是否牢固,放置是否平稳,立梯支设角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梯脚须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5.10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必须落实防滑措施。5.11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5.12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或加盖盖板,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5.13上石棉瓦(含薄板材料、轻型材料)、彩钢瓦、塑料屋顶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作业面有玻璃时,脚手板必须加以固定。

5.14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张挂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必须按高处作业要求进行。

5.15高处作业必须全程有人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5.16作业期较长,作业部门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高处作业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是否按规范正确使用。

6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6.1由高处作业部门申报,说明高处作业情况,并制定具体安全措施,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6.2生产过程中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进行高处作业时,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高处作业部门当班班长要现场监护,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6.3一、二级高处作业,由现场安全员审核签字;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6.4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部门留存,一联交作业部门,以便备查、问责。

7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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