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6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各项安全生产因素,监督安全生产过程,规范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创建“平安工地”等规章及XX省地方省交通集团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形式及频率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综合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

第五条   综合性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领队,各职能部门参加并依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进行,每年开展不少于二次;专项安全检查依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特点,施工季节和近期安全生产形势而定,原则上由提出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助。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程序与隐患整改

第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通知由安全管理部拟定、综合事务部发文,紧急情况下由公司“安委会”直接发文或安全管理部电话通知。

第七条   安全检查前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管理职责并针对当前不同项目的施工特点拟定检查单。

第八条   安全检查过程中应依据检查单逐一展开检查,当发现实际情况与检查单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当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深入检查。

第九条   安全检查完毕,应及时将现场的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必要时召开现场安全检查小结会,通报安全检查情况。

第十条   对安全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经双方确认后开出《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一旦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由检查组长签发《暂时停工通知书》。

第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应针对发现的隐患按照“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定资金”的原则进行整改。对较大的安全隐患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务必暂时停工。整改后应以文字、图片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未能按时整改的应说明原因,并重新制定整改方案。

第十二条        必要时检查组可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被检查单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由安全管理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原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届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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