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租赁设备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障安全生产,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凡公司在建工程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设备租赁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3. 职责
3.1公司工程管理部
3.2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控制,负责对项目部租赁设备的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3.3公司项目部负责编制专业、技术分包计划,报工程管理部审批。
3.4项目部负责对分包项目实施和管理。
4. 工作程序
4.1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4.1.1.1公司项目部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
4.1.1.2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4.1.1.3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集团的经营调控,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集团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集团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
4.1.2工程管理处要求项目部对实行工程分包的工程提前上报分包计划批准后方可
4.1.3工程分包批准权限
按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审批权限如下:
a.工程劳务分包由公司经理审批。
b.工程工序分包(专业分包):300万以内由公司总经理审批,300万以上由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批。
4.1.4选择工程分包队伍
通过工程分包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工程分包队伍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由工程管理部负责选择评价合格的工程分包方、劳务分包方及设备租赁方,建立公司的《合格供方名录》,在公司《合格供方名录》中挑选优秀的队伍或个人;
b.公司招标、议标方式挑选分包队伍或个人;
c.公司的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必须做到依法分包,工程分包方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并且分包方具有相应的资质。
4.1.5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4.1.5.1工程(劳务)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劳务)分包任务的施工。
4.1.5.2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必须满足《合同法》要求,明确公司与分包方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6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4.1.6.1相关部室、项目部定期对分包队伍施工人员技术、质量、环保及职业健康 、培训,介绍和提供公司有效管理规章制度, 4.1.6.2施工过程控制按照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本单位的职责,搞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4.1.7对分包方的评价、选择、工程款结算和支付、考核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4.1.8对于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的要求。
4.1.9责任追究
4.1.9.1对工程(劳务)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给工程承包(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带来不良影响,给公司经济、资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必要的处罚和处分:
a.不按规定审批而擅自决定分包的;
b.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的;
c.不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而进行工程分包的;
d借工程(劳务)分包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种支付凭证的;
e.虚开工程款,通过工程(劳务)分包套现或得回扣的;
f.违反本制度规定,有其他违法、违约和违规行为的;
4.1.9.2 对以上行为的有关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应按造成经济损失的5-10%,由其赔偿,并根据公司有关文件给予处罚,调离原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