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破土作业
4.4.1 破土作业的范围
4.4.1.1 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4.1.2 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4.4.1.3 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4.4.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4.4.3 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办理,必须经生技科审查批准。
4.4.4 车间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4.4.5 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4.5 临时用电作业
4.5.1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5.2 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生技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5.3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4.5.4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4.5.5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5.6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4.6 高处作业
4.6.1 高处作业的定义
4.6.1.1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6.1.2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6.1.3 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4.6.1.4 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6.2 高处作业的分级
4.6.2.1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6.2.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6.2.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6.2.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6.3 高处作业的分类
4.6.3.1 特殊高处作业
4.6.3.1.1 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6.3.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6.3.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6.3.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6.3.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6.3.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6.3.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6.3.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6.3.2.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3 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6.4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6.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6.4.2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6.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
,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6.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6.4.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6.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