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9日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中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2.1安全生产隐患危害危害程度按照隐患导致事故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1.2.2安全生产隐患级别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A级隐患指难度大,分厂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公司级);B级隐患指难度较大,工段、班组解决不了,须由分厂解决的隐患(分厂级);C级隐患指须由工段、班组解决的隐患。
  1.2.3安全生产隐患类别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性质,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事故类别的划分,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1.3 各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环保处对各生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4 公司除负责治理A级隐患外,并对B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1.5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确保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1.6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处室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环保处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

  2 隐患排查

  2.1 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
  2.2 各生产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处室有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职工等参加。
  2.3 公司在组安全检查时,同时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抽查。
  2.4 有关处室、单位、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或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进行核实、排查。
  2.5 各级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单位。

  3 隐患治理

  3.1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标准,全面负责本级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各分管副职、各职能处室严格按照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和责任落实的“五落实”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
  3.2 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应当详细登记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中,登记造册。
  3.3 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期限,按照其危害程度,要求立即整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
  3.4 一般隐患由安全环保处指定隐患整改负责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3.5 重大隐患要成立由主管副总经理任组长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包括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并组织实施。
  3.6 对排查出的直接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先停止生产,将人员撤到安全区域,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7 公司在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要对上月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落实,对当月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4 隐患报告

  4.1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隐患报告。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由公司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A、B级隐患及重大隐患由各生产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2 各生产单位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毕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销号。
  4.3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隐患。

  5 附则

  5.1 各生产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并提出相关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
  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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