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6日

  第一条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先进评比的依据,总分100分。达90分以上为优,8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80分为不达标。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管理(共10分,每项1分)

  1.直属企业应有主管领导承诺制;二级单位应有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基层单位应有领导分工或安全员。

  2.应有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网络图。

  3.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职业卫生专职(兼职)管理岗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4.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

  5.提供职业卫生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

  6.应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专项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8.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9.每年底应向职防中心报送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10.劳动合同管理符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共10分,每项2分)

  1.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全过程监督。

  3. 职业卫生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应监督整改。

  4. 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设计审查、验收档案。

  5.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材料等的进入或转出,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第四条 职业卫生防护(共10分,每项2.5分)

  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或用品。

  2.防护用品定期维护校验,并有维护校验记录。

  3.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档案,保证员工能正确、熟练使用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工作个人剂量监测率应达100%。

  第五条 作业环境检测(共20分,每项2分)

  1.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按规定设检测点,并编制检测平面图。

  2.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建立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4.检测、分析有记录。

  5.检测分析评价报告按时反馈被检测单位。

  6.检测覆盖率95%(油田企业、销售企业和施工企业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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