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资料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1日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资料: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按工种分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事故管理资料:

  (一)工伤事故报表;

  (二)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资料;

  (三)未遂事故记录;

  (四)重伤、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安全检测和验收资料:

  (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检验合格证;

  (三)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四)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五)特殊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六)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日常检验、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七)特殊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八)作业环境监测记录。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预案资料:

  (一)组织机构;

  (二)物资、器材、设备及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三)培训、演练记录;

  (四)应急响应记录。

  第十九条  外协队伍与临时用工的管理资料:

  (一)外协队伍及人员一览表;

  (二)各外协队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人复印件;

  (三)外协队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外协队伍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安全管理人员)

  (五)外协队伍评价、审查资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六)外协队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外协队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八)临时工 资料、合同复印件等。

  第二十条  安全文件资料: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二)上级或本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工作安排、要求等文件;

  (三)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四)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安全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安全生产联系函,对外发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请求和工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安全管理资料:

  (一)专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

  (二)专项措施方案;

  (三)专项安全管理交底记录;

  (四)专项安全管理会议记录;

  (五)专项安全管理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

  (六)专项安全管理 培训记录;

  (七)专项安全管理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其它需要建档管理的相关安全资料

  第三章  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资料应分类收集、建立台账,明确整理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各类资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二十五条 各类安全资料必须认真收集,及时归入台账,定期检查核对,妥善保存。每类台账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项目安全资料应汇总整理装订,移交给项目主管单位安全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据三分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