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资料: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按工种分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事故管理资料:
(一)工伤事故报表;
(二)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资料;
(三)未遂事故记录;
(四)重伤、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安全检测和验收资料:
(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检验合格证;
(三)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四)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五)特殊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六)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日常检验、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七)特殊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八)作业环境监测记录。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预案资料:
(一)组织机构;
(二)物资、器材、设备及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三)培训、演练记录;
(四)应急响应记录。
第十九条 外协队伍与临时用工的管理资料:
(一)外协队伍及人员一览表;
(二)各外协队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人复印件;
(三)外协队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外协队伍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安全管理人员)
(五)外协队伍评价、审查资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六)外协队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外协队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八)临时工 资料、合同复印件等。
第二十条 安全文件资料: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二)上级或本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工作安排、要求等文件;
(三)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四)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安全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安全生产联系函,对外发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请求和工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安全管理资料:
(一)专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
(二)专项措施方案;
(三)专项安全管理交底记录;
(四)专项安全管理会议记录;
(五)专项安全管理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
(六)专项安全管理 培训记录;
(七)专项安全管理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其它需要建档管理的相关安全资料
第三章 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资料应分类收集、建立台账,明确整理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各类资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二十五条 各类安全资料必须认真收集,及时归入台账,定期检查核对,妥善保存。每类台账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项目安全资料应汇总整理装订,移交给项目主管单位安全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据三分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