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1日

    4 作业管理

    4.1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2 车间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4.3 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总图、工艺、建筑、通风与隔热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4.4 在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

    4.5 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它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

    4.6 隔热

    4.6.1 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热辐射影响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室,当辐射强度在2.1J/(平方厘米•min)以上时,应采取水幕、隔热水箱、隔热屏等隔热措施。

    4.6.2 对职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

    4.6.3 屋顶高度在5m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层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降温措施。

    4.6.4 厂区绿化面积应达国家绿化标准的规定。

    4.7 通风

    4.7.1自然通风

    4.7.1.1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风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厂房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垂直。

    4.7.1.2 历年最热月份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辅助建筑,可采用通风屋顶。

    4.7.1.3 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

    4.7.1.4 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炎热地区的厂房宜采用敞开型或半敞开型。

    4.7.2机械通风

    4.7.2.1 炼焦焦炉等高温作业场所或操作室的所温,当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或热辐射强度大于2.1J/(平方厘米•min)时,应设置局部送风或空调设施。

    4.7.2.2 气温高于35℃,热辐射强度大于8.4J/(平方厘米•min)的冶炼、浇铸与轧钢等高温作业场所,可采用喷雾风扇降温,其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不大于100,以小于60为宜。

    4.8 使用地道风时,必须先将地道内的脏物清除,排出污浊空气,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9 使用循环通风时,必须经过空气净化处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10 对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操作室、拦焦车及熄焦车操作室等特殊高温作业操作室,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采用冷风机组或空气调节机组时,室温一般为24-28℃。

    4.11 在高温作为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工间休息室,室温可在28-30℃,在炼焦炉顶等特殊高温作业场所附近的工间休息室,如采用冷风机组或空调机组时,室温以25℃左右为宜。

    4.12 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

    4.12.1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含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4.12.2 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0.1-0.2%。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

    4.12.3 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12.4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

    4.13 暑季作息时间

    4.13.1 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2 在暑期,不应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并应按上班班次调整单身同班次职工住宿。

    4.14 应为露天作业的职工设置防阳光暴晒的休息场所。

    4.15 个人防护

    4.15.1 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4.15.2 凡受粉尘严重影响的冶炼等高温作业职工,应发给防护眼镜。

    4.15.3 应给高温作业职工设置保存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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