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1日

    5 健康管理

    5.1 健康检查

    5.1.1 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严禁参加高温作业。

    5.1.2 高温作业职工定期体检间隔时间,按高温作业条件分级及职工健康情况而定,应安排在暑季前进行。对III、IN级高温作业的重点工种,每年体检一次,其它工种2-3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应着重心血管系统的检查,经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并应及时妥善处理。

    5.1.3 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是:有严重的肺脏、心血管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持久性高血压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肝和肾等疾病。

    5.2 应建立高温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并由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处室或医疗单位保存和管理,调动工作时将档案转交新单位。

    5.3 公司的医疗卫生人员应熟练掌握中暑抢救知识和治疗方法,在暑季应深入高温生产现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

    5.4 如遇发生中暑时,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即送往医院。

    5.5 对确诊为中暑及职业性白障患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管理,并享受职业病待遇。

    6 职业卫生教育

    6.1 就业前教育

    6.1.1 凡属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

    6.1.2教育内容包括: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6.1.3 经教育后,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高温作业工作。

    6.2 就业中教育

    6.2.1 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继续接受本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

    6.2.2 教育内容包括:

    a.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

    b.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知识和应用等。

    6.3 提高教育

    6.3.1 凡从事高温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科长)、厂长(处长)以及车间安全员、安全处(科)的安技人员,都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的提高教育。

    6.3.2 教育内容包括:

    a.高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b.有关防暑降温的卫生法规和文件;

    c.中暑时抢救的组织与操作技术。

    7 附则

    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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