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9日

  1、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由分包单位在施工中使用的,必须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委托项目部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或由项目部提供设备的,必须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3、脚手架由多个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时,项目部为脚手架的管理单位。脚手架在装饰阶段项目部应组织相关施工企业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4、安装各类管道时,由安装分包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预留洞口安全防护设施交接单》,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和安装施工负责人共同对预留洞口进行检查,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5、安装分包单位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管道安装要做到“人离岗,安全设施不漏网”。
  
  6、管道安装完毕,由项目部、安装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共同检查,及时完善管道存留空隙。
  
  7、电梯井点、采光井道、临边防护设施在交付其他分包单位使用时,移交单位和接受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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