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作者:丁惠忠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0日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警示标识的相关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施工现场和办公场所。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82《安全色》

GB2894—88《安全标志》

 3  职责

3.1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科对警示标识的设置实行监督管理。

3.2  项目部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规定在本项目的实施。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设置原则

     a)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识;

     b)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识;

     c)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识;

 d)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指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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