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作者:丁惠忠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0日

4.2  设置要求

    a)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b)对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辩;

    c)安全警示标识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d)安全警示标识的几何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8《安全标志》的规定。

4.3  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4.3.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前,由项目安全员结合实际提出安全警示标识配置需求,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购置、配备。

4.3.2  在日常工作、检查、审核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购置。

4.3.3  安全警示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各项目部负责安装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4.3.4  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废品处理。

 5  记录

安全警示标识发放记录

(安全主管部门设置格式,使用保存,保存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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