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2日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消防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用;

    (六)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七)安全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公司按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0.5%提取。

 第五条  公司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按上述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投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从下年度开始按新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由公司按月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的安全费用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八条  公司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计划,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财务部、安环部对各单位、部门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指以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为主要目的,直接为安全生产服务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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