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6日

  4.2.4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

  4.2.5 凡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4.2.6 从事有害系统检修和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以备应急之用。

  4.2.7 拆卸有毒有腐蚀管道,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松螺丝时应先松外面的,防止中毒和灼伤。

  4.2.8 在生产厂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4.2.9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按规定严格管理。

  4.2.10 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波动,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工作,迅速撤离现场。

  4.2.11 带压紧螺丝,要站在法兰盘侧面,慢慢地紧,防止滑丝。

  4.2.12 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4.2.13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2.14 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4.3 竣工验收

  4.3.1 检修竣工后,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静电、安全罩、设备孔等安全措施,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3.2 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经验收后,对检查前所堵设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4.3.3 竣工验收时,生产和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4.3.4 生产单位自己检修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到现场检查验收。

  5 相关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6 相关记录

  《检修计划》

  《检修安全告知书》

  《危险源识别评价表》

  《安全作业许可证》

  《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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