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机、电、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⑴使用刮板机运送物料时。
⑵立井下放大型、加长和超重物料时。
⑶井口及井下动用电气焊时(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由矿长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⑷高低压电器设备,供电线路检修时。
⑸立井、斜井(主付下山)大型设备安装检修时。
⑹各种提升运输设备、高压电器设备测定试验时。
⑺超过25度以上斜巷运送机电、运输设备时。
8、通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通修安全技术措施。
⑴排放积聚瓦斯时。
⑵起封老区、老塘时。
⑶调整通风系统时。
⑷封闭采空区、老塘时。
⑸煤层注水时。
⑹串联通风时。
⑺采面下行风时。
⑻强行通风回采时。
⑼老区复采时。
⑽瓦斯异常区域作业时。
⑾高冒点处管理。
⑿煤层自然防灭火时。
⒀重点区域浮尘的灭除。
十二、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工程作业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严禁无作业规程施工,无作业规程作业的按“三违”处理,并罚款100—500元。
2、要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套用的按无措施处理。
3、生产科或矿领导在布置工程施工或作业的同时,要布置编制作业规程,一般要提前6天通知单位编制作业规程,单位要提前4天编制完毕,提前2天组织工程参加人员贯彻学习考试,推迟一天罚款20-50元,影响生产谁影响谁负责,无作业规程强行施工按“三违”处理,造成后果追究违章指挥者责任。
4、传批的作业规程严格按程序审批,审批者当天必须审批完,不准压着不批。会审的作业规程,会审单位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不得缺席。第一审批人不在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
5、作业规程审批完毕后,要立即打印下发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一般下发到:生产科长、技术科长、技术分管主任、标办主任、安监站及站长、通风工区、定额组、供应科、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分管副总、矿长、总工、矿档案室,份数不少于20份。办公室接到后要及时打印,一般不超过3天,推迟一天罚款10元。
6、需报公司审批的要按规定时间上报公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