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31日



设备物资处
第一条  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不准使用,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条  监督检查各项目经理部购置的各种机电设备、脚手架、新型建筑材料等或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用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必须有产品介绍或说明的资料,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必要时做抽样试验,回收后必须检修。
第三条  监督检查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
第四条  监督检查机、电、起重设备、受压容器及自制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五条 对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第六条 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大修、维修、外租回厂后的设备必须严格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出厂合格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 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护和保管主要或关键设备出厂、使用过程的鉴定、检修、保养记录,保证设备在安全状态下进行。
第八条 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从设备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政 工 处
第一条  编制职工培训计划,必须包括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负责解决教育经费。
第二条  协同安全部门组织各种安全培训班。
第三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员工的三级 。
第四条 负责组织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工种变换人员)上岗前的培训教育,组织技术培训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认真做好女工五期保护(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适当分配工作。
第六条  劳动用品应按总公司计划标准进行采购或报废,由总公司政工处进行计划审批和控制。
第七条  员工晋级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凡因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本人负伤或他人重伤、死亡及设备、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在该次考核期间晋级。
第五条  协助各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财 务 处
第一条  按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对审定的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落实好资金并专项立帐使用,督促、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条  凡因工伤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有医院证明、安全技术部签署意见后方能报销。
第三条  确保 经费的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  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的手续。
第五条  按照安全生产设施需要,制订安全设施的经费预算。
       
办 公 室

第一条  负责购买发放防暑降温用品。
第二条  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做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等文明、卫生管理。
第四条  及时传达、分发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的文件和指示等。
第五条  经常进行办公地点的防火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负责安全资料的归档工作。

项 目 部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三条 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班组长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第四条 项目部必须加强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同时专职安全员又必须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组织生产,在生产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
第五条 项目部都应设有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在安全生产中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协助项目部领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法规。
第六条 项目部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且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条 根据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设有专人负责。
第八条 组织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安全检查工作,并负责派人员积极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 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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