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包括:
a) 防护不合适,如防护装置高度和强度不合要求的;
b) 防护设施缺少或损坏的;
c) 机器工具的设计不安全的;
d) 设备布局不合理,整理工作未做好的;
e) 照明不足或强光刺眼的;
f) 工作场地脏乱差、安全通道不畅的。
3 举报须知
a) 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举报需有一定证据(照片、证人、或经核实认可);
b) 举报形式不论照片、书面或口头均可;
c) 公司员工、第三方人员均有权参与举报;
d) 安委会办公室为举报受理单位,安委办对所有举报事项均须予以核实、登记。
4 奖励
4.1 所有举报一经核实有效即给予一定物资奖励(现金支付)。
4.2 奖励一律实行“当日举报、当日核实、当日奖励”的原则。
4.3 奖励标准为10元、20元,重大隐患举报另行奖励。
5 附则
5.1本条例从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5.2本条例解释权属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