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驾驶安全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03日

 (1)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2)机动车辆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限速规定如下(最高行驶速度 ):

  1)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没有警告标志处、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暴等危险货物时15公里/小时

  2)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30米内时10公里/小时

  3)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磅、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5公里/小时

  (3)恶劣天气能见度在五米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米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4)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5)机动车辆行驶平交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提前减速。

  ②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止线的,应停车在距钢轨五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③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机动车辆驾驶员在距道口15米处能看到两侧各200米以外的火车,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如不能看到两侧各200米以外的火车,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④机车、车辆占用一部分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⑤通勤客车与载人的货车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并尽量避免通过无人看守道口,如必须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在通行前应派人作好监护。

  ⑥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时,乘车人员、驾驶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离开道口。

  ⑦在一定时间内,机动车辆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由用车单位派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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