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码头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3 术语
3.1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主要职责
4.1安全保障科对公司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各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依照本规定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各部门条线对所管辖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整改负责,各部门条线负责人每月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研究会,分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布置好下个月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4.2码头相关部门对所管辖条线的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整改负责,按照各自领域的技术标准开展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工作。
4.3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或公开电子信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员工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生产中凡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以及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职工有权有责任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4.4码头各相关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各承包、承租单位必须到上级部门公司安环处(或各总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码头必须树立业主意识,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安全隐患自查程序
码头开展的全面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组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班组自查后应按职责落实整改,并及时汇总逐级上报。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组织部署本单位检查计划并参加所在单位的检查活动。
5.2隐患自查报告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立即电话报告公司安环处,并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公司安环处;
每月的10日、20日将汇总的一般事故隐患书面报告公司安环处,同时须书面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条线负责人隐患排查的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环处。集团公司安环处在每月25日之前将集团公司隐患自查情况上报南丰镇安监办。
5.3 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5.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生产组织和生产管理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标准、法规的地方,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交叉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是否落实了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5.3.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