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06日

         1 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保障分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  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分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 文件》
        4  总则
        4.1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4.2 事故隐患管理实行事故隐患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4.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  隐患排查
        5.1 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组织整改,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5.1.1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分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 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2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各单位自查、分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办法。分公司下属各单位每年至少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汇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工作二次,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5.3 各单位组织集中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评估、论证和登记、建档。督促存在事故隐患的基层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5.4 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要成立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事故隐患及时排查和妥善治理,直至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4.1 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5.4.2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救援预案,并上报分公司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备案;
        5.4.3 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5.4.4 进行 ,适时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5.4.5 负责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5.4.6 组织调配救援设施、设备和人员疏散演习,保证抢险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提高人员的自救能力。
        5.5 分公司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下属单位承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6分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各下属单位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5.7 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身安全的,分公司应当责令事故隐患单位从危险区域撤离工作人员,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6 隐患评估与报告
        6.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
        6.1.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或死亡与中毒(重伤)2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2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不含3人);或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10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3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造成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5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4其他为一般事故隐患。
        6.2 分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管理、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制度,随时发现和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及险情报告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一经发现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业整改。
        6.2.1分公司员工有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分公司要建立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报告事故隐患。
        6.3 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6.3.1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6.3.2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6.3.3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6.3.4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3.5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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