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分公司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6.4.1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6.4.2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6.4.3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6.4.4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6.4.5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6.5 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评估,报分公司安委会确认及备案;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隐患及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较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安委会组织评估,报集团分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及备案。
6.6 事故隐患评估确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6.6.1根据调查报告,负有评估确认职责的各单位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经初步审查,应当将事故隐患情况的相关资料书面呈报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6.6.2 负责事故隐患评估确认的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并进行事故隐患现场核查,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认事故隐患。
6.6.3 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在确认事故隐患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6.6.4 经确认为事故隐患的,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重大事故以上隐患的,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上报集团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6.6.5 事故隐患确认工作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6.7 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及各单位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在研究确认事故隐患时,如有必要,可以邀请当地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6.8 经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各单位要编写书面事故隐患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6.8.1 事故隐患类别;
6.8.2 事故隐患等级;
6.8.3 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6.8.4 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6.8.5 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6.8.6 整改资金及来源;
6.8.7 其他保障措施。
7 隐患整改
7.1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7.2 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下属各单位组织实施,分公司安委会备案,分公司有关部门督察;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分公司安委会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7.3 各事故隐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事先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对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7.4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7.4.1事故隐患类别;
7.4.2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7.4.3整改内容、措施和目标;
7.4.4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4.5实施整改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
7.4.6隐患整改过程中安全措施;
7.4.7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
7.4.8其他与隐患整改工作相关的事项和说明。
7.5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7.5.1对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整改渠道。
7.6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各事故单位在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后,应及时报分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7.7分公司和下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7.7.1 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7.2 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7.7.3 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7.7.4 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8 奖励与处罚
8.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列入分公司及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8.2 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人员,分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3 事故隐患单位的员工不服从单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隐患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置;造成重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4 分公司本部及下属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公司安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8.4.1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督和管理制度;
8.4.2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8.4.3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
8.4.4对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迟报;
8.4.5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8.4.6对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及时进行整改或逾期未改致使安全事故发生。
8.5 对分公司下属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投入,致使其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附则
9.1 本办法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