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一般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管理,探讨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消除发生原因或斩断事故发展过程,预防事故的发生,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遂事故是指本系统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损失、人员伤害或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可根据是否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未遂事故:
        1、已发生但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事件;
        2、经过风险评估、危害识别发现的事故苗头;
        3、可能引发事故的严重“三违”行为;
        4、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
        5、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不属于等级事故范围内的事件(事故等级依据《湖南石油分公司事故管理处罚规定》来划分);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7、本地区相关行业发生的、对系统内安全、环保和数质量工作有参考、教育警示作用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坚持以“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方针、建立“齐抓共管、反应迅速、处理及时、防范措施到位”的机制,最大努力减少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各级机关、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道、由我方管理的联营、控股企业以及承包商、承运商。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对本系统内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制定相关部门的职责:
        安全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内所有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综合管理;
        零管、物流、发展规划、管道输油处等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以及施工、运输环节等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条线管理和督查;
        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员工对本区域内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发现和查处;
        其他场所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  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部门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第六条的分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员工主动识别和上报日常作业中发生的各种未遂事故,并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未遂事故进行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研究、防范以及上报等工作,对三违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的负责人有责任对系统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举一反三、组织员工对典型的未遂事故进行学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措施消除其发生的原因,避免所管辖范围内类似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再次发生。
        第九条  省、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物流、零售、发展规划等部门以及省公司管道输油处、油库(站场)、加油(气)站等应建立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台帐。
        第三章  报告流程、时间、内容及处置防范要求
        第十条  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和查处:
        1、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要把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2、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处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暗访等形式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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