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03日

        第十一条  罚则
        一、月度考核89分以下的不合格单位进行行政警告,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30%;连续两个月考核89分以下的不合格单位进行行政降一级使用,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50%;连续三个月考核低于89分的单位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总评资格。                       
        二、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的责任单位以零分计算,否决当月安全工资总额;否决责任单位领导当月绩效工资;否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年度内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资格;影响全厂利益的停发本季度全部安全奖金。
        三、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考核
        (一)、发生人员重伤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公司处罚金额总数的50%以上的比例,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接受行政处分,当月领取最低生活费,执行公司调查处理批复意见,并处下岗一个月接受 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二)、发生人员轻伤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公司处罚金额总数100%,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接受行政处分,当月领取最低生活费,执行公司调查处理批复意见,并处下岗一个月接受 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三)、发生重大生产、工艺、设备、火灾、爆炸事故的,否决责任单位安全工资100%,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接受行政处分,当月领取最低生活费,执行公司调查处理批复意见,并处下岗一个月接受 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四)、发生较大生产、工艺、设备、火灾、爆炸、未遂、险肇事故,否决责任单位安全工资100%,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扣罚当月绩效工资100%,责任班组长立即免职;事故责任人离岗接受15天 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五)、对渎职、失职、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者,责任单位领导停职检查;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隐瞒事实真相,破坏事故现场者,一旦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据相关条款从重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车间可以根据依据本办法制定各单位详细奖惩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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