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0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文件)和《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由管理办法》(十五局安质[2007]49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总经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  分管安全的领导职责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领导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七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职责
       根据施工生产实际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检查指导安全费用的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  财务部职责
    掌握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符合要求。
        第九条  经济管理部职责
    掌握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在对项目评估和经济考核时将其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条 工会职责
        监督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员工劳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职责
        依据年度施工生产任务,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且专款专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十三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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