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各类事故的管理,管理部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3.2生产、技术、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3.3产品质量事故由品保部负责;
3.4工伤事故由总务课负责伤员救治,事故的赔偿,合同工由人事课负责处理,劳务工由劳务公司负责处理;
3.5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由责任单位提出,报总经理核准执行。
4.定义
4.1事故分类
4.1.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4.1.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4.1.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4.1.4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4.1.5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4.1.6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4.1.7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伤事故。
4.1.8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4.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4.2.1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4.2.2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4.2.3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4.2.4员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2.5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2.6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5.职掌与作业流程
5.1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管理部向劳动部门部门上报;
5.2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发生工伤事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经部门最高主管审核后,按规定的时间报管理部备案。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5.3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管理部签署意见后,上报总经理。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最高主管批准,管理部备案。微小事故由部门处理,报管理部备案。
5.4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组(线)长担负一半责任。无组(线)长时,由部门主管负担一半责任。
5.5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主管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5.6对事故责任者必须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5.7管理部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必须妥善保管。
5.8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5.9各部门主管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6.参考文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