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培训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 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轻职业危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 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 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 培训工作。
  第四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培训;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和“硫化氢防护技术证书”的取证和复审按照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由集团公司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 由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 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六条 未经 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 培训工作。
  (一)安全环保监督科职责:
  1、制(修)定公司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公司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
  2、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 培训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和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3、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各类人员安全持证范围和取证及复审情况;
4、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HSE的培训取证(复审)及备案工作;
  5、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汇报 培训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二)人力资源科职责:
  1、及时掌握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和转岗工人情况,并协调职工培训站组织公司级 ;
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三级 情况。
(三) 职工培训站职责:
  1、及时下达公司年度 培训计划;
  2、负责全公司 培训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负责全公司 培训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4、 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
5、负责做好全公司HSE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公司级 ,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 。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 培训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 培训规定;
2、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季度、月度 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3、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按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4、建立健全 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
5、负责新员工的车间(队)级 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 ;
    6、做好日常 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
    7、建立健全 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 培训情况;
8、确保应取证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培训
 
  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各单位和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单位及基层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包括安全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四)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四)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五)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每年需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五)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公司内机动车作业等);
  (四)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指挥、司索、操作作业);
  (五)锅炉作业(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作业);
  (六)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氧舱维护作业);
  (七)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
  (八)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燃爆危险化学品、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九)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十)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十一)电梯作业(电梯安装维修、操作作业);
  (十二)司钻作业(作业司钻、钻井司钻作业);
  (十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
  (十四)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取证和复审需在每年末报第二年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岗位,确需转岗的人员要按照HSE实施程序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和安全环保监督科审查。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逾期未审的,按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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