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生产岗位员工
培训
第二十一条 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
培训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
。单位对其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HSE上岗证》,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级
由公司职工培训站会同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科、人力资源科组织实施。
公司级
内容应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三)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HSE)相关知识;
(六)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四条 车间(队)级
培训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队)级
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区、队、车间、站、库)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五条 班组级
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班组级
内容应包括:
(一)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四)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十六条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队)级和班组级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
和培训(即“四新”教育),未经
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HSE培训
第二十七条 HSE培训是针对全体员工进行的普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知识的全面培训,HSE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员类别分类进行,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人力资源科组织实施。全体员工都应进行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HSE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国石化集团HSE
标准;
(三)环境
(ISO14000);
(四)职业健康安全
(ISO18000)。
第二十九条 安全环保监督科负责对各单位HSE培训考核实施监督,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备案,并办理《HSE上岗证》。
第三十条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
”,并考核合格后,应及时办理《HSE上岗证》。
第三十一条 《HSE上岗证》有效期为三年,各单位须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要求组织实施换证工作。
第七章 员工日常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班组
制度,并督促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
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内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领导,每月必须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三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三十五条 日常
内容:
(一)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集团及集团公司的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六)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七)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
电影和录像;
(八)其他安全活动。
第八章 其他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非技术岗位且风险性较小的季节性临时工
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的内容为:入公司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生产工艺特点、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七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
,按公司HSE实施程序《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外来参观人员的
,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对于认真开展
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
培训的单位,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未按本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
培训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职业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未及时安排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或者培训部门未能及时组织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造成证书过期、作废的,分别纳入公司基础工作考核;由此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环保监督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