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集团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指挥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指挥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指挥部负责处理。
2、区域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集团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区域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中铁二十一局敦格铁路(青海段)工程指挥部应急预案汇编》。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指挥部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10、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11、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12、.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13、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14、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区经理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