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宣传与教育
(1)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防火知识考核成绩,应作为升职、加薪的依据。
(2)安全主任负责组织全公司员工每半年举行一次消防演练活动。
7、火警、火灾事故管理
(1)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公司消防中心报警。
(2)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公司员工要全力以赴,听从指挥、尽力扑救。
(3)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安全主任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从工艺
设备、生产、管理等方面调查事故原因。
(4)对全公司职工要进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8、火警应变
扑救火灾原则:报警早,损失小;边报警,边扑救;先控制,后灭火;先救人,后救物;防中毒,防窒息;听指挥,莫惊慌。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奖 励: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班组、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对安全生产有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且产生明显的效果者。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抢险救灾有功和在其它消防、安全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者。
2、奖励程序
(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报上级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委会”通过。
(2)先进车间(部门)、科室由安全部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委会”讨论、审核通过。
3、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相应惩罚:
(1)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2)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5)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6)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者。
4、惩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分管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六、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危险作业审批
(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公司经理级或以上的领导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营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2、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 ,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七、动火安全审批制度
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此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许可证动火。
(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
(3)必须在动火许可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需要申请区域以外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4)“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保证容器内无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2)能拆下的管道,阀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等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3)动火前应整体考虑,如有威胁到相邻部门及其它部门时,应通知其相邻部门及其它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4)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制定应急措施,备好监火专用灭火器材。
(5)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6)动火附近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
(7)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8)安全主任、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在发现不符合动火安全要求时,有权停工。
(9)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