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根据危险有害因素确定的结论,预测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准备应急救援器材,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并进行演练。
第十四条 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应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填报《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
(一)《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由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安全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无《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不准作业。
(二)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当受限空间的工艺、环境条件改变时,必须重新办理《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
(三)《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的审批人应履行审批职责。
第十五条 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应在作业前填写《下井(下池)安全作业票》和《下井(下池)安全技术交底书》。
第五章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作业前,现场指挥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是否落实进行确认,有一项未落实严禁作业。
第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通风。
(一)打开所有的孔、洞、门等,对受限空间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二)采用管道通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第十八条 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检测标准与检测工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一)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有代表性的采样点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二)作业期间至少每2h监测1次,若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期间中断作业超过30min时,应重新监测分析;情况异常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经现场处理,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
(三)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十九条 安全用电。
(一)受限空间作业的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或狭小场地作业时,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二)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三)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符合标准规定。
(四)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第二十条 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安全监护。
(一)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在其外面设专职监护人员,做好应急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二)监护人员必须履行职责,随时与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进行联系;有异常情况时,及时停止作业。
(三)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进行以下作业:
(一)无办理审批的作业。
(二)与审批内容不符的作业。
(三)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四)超时作业。
(五)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六)禁止以下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2、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3、患有深度近视、癫、高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4、有外伤疤口尚未愈合者。
第二十二条 其它安全规定。
(一)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其外面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保持出入口畅通。
(二)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或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其作业应符合相应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四)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五)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第六章 作业后的安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清点作业人员,清理作业材料和工具,经确认无误后,由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验收。
第二十四条 作业单位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确认无问题后签字交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