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10日

        6.2  设备事故报告
        6.2.1  发生记录设备事故:事故当事人或所在班组应立即报告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项目(专业)主管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联合所在项目(专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及时向其项目部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6.2.2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应立即报告项目部经理和安监部门。安监部门立即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工程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
        6.2.3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事故单位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其公司总部、安监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急措施。
        6.2.4  伴有人身伤害的设备事故,按人身事故报告规定执行。
        6.3 火灾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报告
        参照设备事故报告相应程序执行。重大及以上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伴有人身伤害的事故,按人身事故报告规定执行。
        6.4   安全月报表、年报表
        各BT承包单位不论是否发生事故,都要附表样式填写事故月报表、年报表,报工程项目管理部。工程项目管理部按“附表C表”填写事故月报表、年报表,报业主、隶属上级安监部门。月报表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7  事故调查处理
        7.1  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各BT承包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7.2  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
        7.2.1  记录事故:由事故单位专职安全员和事故所在班班长进行调查,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专业)主管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3个工作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2.2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安监部门和项目(专业)主管、专职安全员及所在班班长进行调查,一周内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BT承包项目部在分析会后三天内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业主、工程管理部、项目监理部。
        7.2.3  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除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外,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参加,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由事故单位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地方政府安监部门。
        7.2.4  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由事故单位总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预防事故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一个月内由事故单位总部向事故调查组、隶属上级主管部门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3  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7.3.1  记录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单位应于一周内向监理安监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业主提出《记录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3.2  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项目部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应在两周内向公司总部安监部提出《一般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同时报业主、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
        7.3.3  重大设备事故:项目部经理、安监部门应立即组织维护秩序、保护现场,同时做好防止事故扩大应急措施,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由事故单位总部成立事故调查组,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地方政府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一个月内向事故调查组、各自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安监部门提出《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4  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比照设备事故相应程序执行。
        7.5  安全记录
        7.5.1  各BT承包商应累计连续无死亡事故的天数,安全记录达到一年为一个周期。发生全范围(不含非本企业人员的死亡事故)内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死亡事故,不论责任归属,均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7.5.2  工程建设期间应累计连续无死亡事故的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为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任何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均中断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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