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五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管理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各级管理机构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 施工企业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四)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
(五)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六)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七)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八条 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一)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四)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
(五)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六)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七)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八)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九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经理职责:
第十条 工程项目部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五)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六)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七)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八)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第十三条 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第十四条 班组长职责:
(一)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三)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四)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五)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六)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
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
。
(七)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八)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九)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十)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十一)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班组(施工队)技术员职责:
(一)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二)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