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作业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09日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中直接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系公司所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管理规定的总则,适合所有员工、所有设备的安全操作。具体设备、工种的特别安全操作事项由具体设备、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
        第三条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相关部门应编制工艺规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严格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 工艺规程、设备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由工艺及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修订完的规程应经过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总公司备案。重要内容的修订需经总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临时改变或调整工艺指标,应由工艺管理部门或以书面下达,操作人员应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六条 临时改变或调整操作规程,应由工艺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方法。
        第七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八条 设备上的安全附件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九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十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十一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
        第十二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处在异常、紧急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十三条  停机后再开车的设备,应先检查并确认水、电、气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备齐、合格后,由班组长下令开车。
        第十四条  开车前及开车后,应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状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相关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应处在完好、显示正确的状态。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倒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输送有毒有害物料,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十六条  保温、保压、输送危险物品的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开车运行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十七条  保证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八条  设备开车前或运行过程中,必要时可停止一切检查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十九条  重要设备开车前应制定开车方案。
        第二十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开关先后顺序、升降温、升降压、加减负荷的幅度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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