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作业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09日

        第二十一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车或中止开车,并向上级报告,严禁强行开车、强行运行。
        第二十二条  重要的设备,停车时,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应按要求的步骤进行。
        第二十三条  设备卸压时,应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二十四条  冬季停车后,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应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二十五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快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七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存放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危险物品的存放场所,应有安全技术措施;使用危险物品的相关的操作人员,应穿戴相关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生产中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改革工艺技术,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危险品溢散;尽量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漏。
        第三十条  个人防护措施。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公用的防护用品和器具由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有效;禁止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在剧毒物品场所,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第三十一条  着装规定。在生产区域,所有人员不得穿拖鞋。女工不得穿高跟鞋和裙子,男工不得穿背心和短裤。
        第三十二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三十三条  有酸碱设备和储存容器的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夜间无照明,禁止操作。
        第三十四条  凡从事酸碱作业的操作工、搬运工、装卸工等必须按规定配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防酸手套、护目镜、面罩、围裙等)防止化学灼伤。
        第三十五条  凡使用酸碱的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零星的酸碱容器,不许随地乱放。存放地点要挂有酸碱危险的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  如稀酸碱溅到衣服和皮肤上时,应用大量流动净水冲洗。溅到眼睛内时,应认真用净水冲洗15分钟以上,严重的,应马上去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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