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接受
、培训、考核。
3、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6、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劳动者的作业条件。
7、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8、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技术指标等条款,并认真考核落实。
第14条 技术和质检负责人
1、对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上的疑难或重大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
4、组织制定审批
计划,参加对管理人员的
和考核。
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的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14条 车间主任
1、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
,督促检查班组级
。
5、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保证职工持证上岗。
6、组织车间级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7、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置,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8、建立、健全车间安全、防火组织,领导车间和班组安全员工作。
。
第四章
与安全作业证
第15条 入厂教育。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级、车间(科)级、班组(工段)级三级
。
1、厂级教育(第一级),由办公室组织,技术、生产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第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各班组 。
3、班组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
第16条 安全考核。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17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执行,车间安全员参加。
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18条 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19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第20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
第21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22条 专业检查分别由生产部主管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工作。
第23条 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暖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第24条 综合检查分为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办公室主任 、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25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七章 整 改
第26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推”(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27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有: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由安全小组组长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第28条 各级检查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存档。
第29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30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31条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32条 对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作出贡献,以及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本细则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办公室。
2005-9-29
编制: 审核: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