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06日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责任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配备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危险作业(活动)种类名录附后。
        第十一条  执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经营、运输、燃放,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专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作业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讯、报警装置,及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正常适用安全运行要求。
        安全操作规程。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当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安全检测、评价制度。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应当定期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销售及流向登记制度。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和警示标识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专用仓库专人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废弃处置制度。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运输管理制度。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装、超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十二条  承担合作经营的安全管理义务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验收合格的建筑物;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制度,对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好防止物业管理区域内高空坠物等安全防范工作。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处理工作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保证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相关企业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与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公共娱乐场所、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四条  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权益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对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自救能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定期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应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禁止安排特殊劳动保护从事禁忌工种范围内的劳动,禁止使用童工。
        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事故隐患不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作业场所或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拒绝进入现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前撤离作业场所;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五条  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安全监管
        企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及受聘专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不得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检查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不得擅自启封或者使用;不得迟报、漏报或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不得在事故调查中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单位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在事故发生后逃匿。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列入黑名单,挂牌督查,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社会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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