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在完成维护后,在设备或系统恢复能量之前,应进行实际核实和清点人员以确保有关人员已离开该设备或系统。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上牌挂锁装置的经授权的员工应在每轮班次结束时除去设备或系统的每一能量隔离装置上的每一上牌挂锁装置。
第二十七条 允许进行上牌挂锁的最长持续时间为一轮班次或一项任务结束两者中时间较短的一个。随着班次或人员的变更,上牌挂锁过程必须持续进行。这同时适用于个人和转移的上牌挂锁。在使用直接上牌挂锁移交、交接班锁/标签或其它经批准的方法进行交接班期间,上牌挂锁过程必须保持原样。
第二十八条 如在设备大保养时需要进行加标锁定时,公司指定由维修负责人对加标锁定的控制箱进行管理,确保所有参与维修的成员都受到同等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授权的人员不得相互替代实施上牌挂锁操作。
第三十条 如原有的授权员工不在现场,但该员工实施的上牌挂锁锁具需去除时,应设法通知该员工解除该上牌挂锁锁具。如无法通知到该授权员工时,应由该授权员工直接上级召集有关的授权人员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后可解除该上牌挂锁锁具。
第三十一条 所有的授权员工每进行一次加标锁定都必须做好相关维修保养等记录,确保按照正确的上牌挂锁程序实施。
第五章 培训
第三十二条 经授权的员工必须具有丰富知识并能够执行上牌挂锁程序的所有内容。受影响的人员必须理解、遵守上牌挂锁并且不变动或清除由授权员工进行的上牌挂锁装置。
第三十三条 所有员工(受影响的人员)应接受上牌挂锁意识培训并有培训记录,以使其具备识别上牌挂锁危险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至被授权无监督地操作上牌挂锁前,所有经授权的员工必须成功地演示上牌挂锁。这将通过以下来实现:
◆授权员工将定期接受上牌挂锁操作培训并做好记录。
◆培训中将要求授权员工完整并熟练的进行上牌挂锁操作。
◆培训中将要求授权员工掌握公司全部能源的锁定方式。
◆对有关的承包商员工接受上牌挂锁操作培训。
第三十五条 所有经授权的员工应每年接受一次关于上牌挂锁的更新培训,应对培训记录进行审阅以确定需要接受更新培训的员工。
第六章 上牌挂锁检查
第三十六条 应对上牌挂锁的实施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七条 检查频度不少于每月一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将不定期检查和指导上牌挂锁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及项目部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并对安全操作规程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