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报告和严肃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效的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吸取事故教训,防微杜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石化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级如表。
事故分级 | 特别重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较大事故 | 一般事故A级 | 一般事故B级 | 一般事故C级 |
死亡人数 | ≥30 | 29~10 | 9~3 | <3 | / | / |
重伤人数 | ≥100 | 99~50 | 49~10 | 9~3 | <3 | / |
轻伤人数 | / | / | / | ≥10 | 9~3 | <3 |
经济损失 | ≥1亿元 | 1亿~5000万元 | 5000~1000万元 | 1000~100万元 | 100~10万元 | 10万元~1000元 |
第二节 职 责
第四条 承包商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负责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本范围的事故应急演练;指挥部HSE部、项目组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参与和指导承包商组织的应急演练,负责组织较大型或联合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应急演练的时间、项目和形式根据现场实际确定。
第五条 指挥部HSE部、项目组、监理单位和承包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报告事故要及时准确,紧急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第六条 按照事故的等级,指挥部HSE部、项目组、监理单位和承包商负责或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节 报告、响应与救援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事故应急应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指挥、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指挥部项目组(包括监理单位)报告,项目组向指挥部HSE部和主管副指挥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
第九条 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现场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防止灾害扩大。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实施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组织抢险救灾、急救受害人员以及疏散现场人员和警戒工作等。
第十一条 事故救援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物件时应作出标记。
第十二条 应急电话:
火警电话—6766119;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