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各种违章行为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坚决杜绝一切“三违”行为,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生产”。
第二章罚则
第四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数量。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采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
15、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工伤。
16、为“防止”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探头放在风筒口、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探头。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种操作,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工伤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18、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9、偷盗电缆、故意破坏生产设备。
20、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第五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当月的安全奖。
1、作业垱头短探孔弄虚作假。
2、因工作失职导致瓦斯积聚超限。
3、随意打开风门或2扇风门同时打开,长时间未关好。
4、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
5、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或者没有通风的废弃巷道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封闭。
6、突出煤层放炮时未关好反向风门。
7、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8、队长、瓦检员、班长发现地质变化较大时,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9、故意移动防突标志。
10、无风或微风作业。
11、雷管炸药混装,在顶板不完好及皮带、电气设备旁装配引药的;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
12、装药与打眼同时进行或边装药边连线。
13、放炮员未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每个站哨地点未安排2人站哨,放炮挡栏未放下。
14、放炮站哨地点未设置挡栏、挡绳。
15、不听警戒人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域内。
16、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
17、一组装药分次启爆。
18、放炮母线没有50米临时线且没有做到随放随收。
19、出现拒炮时,非放炮员检查线路。
20、瞎炮、残炮不按《规程》处理,又未向下班交代清楚。
21、作业垱头空顶作业。
22、工作面放顶前未采取加固措施。
23、维修巷道时,对维修前后未采取加固措施。
24、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作业垱头冒顶。
25、停风停电作业开关不上锁,不悬挂停电警示牌。
26、开关停送电操作失误者或不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制度者。
27、绞车超规定数量提升或操作不当拉断绞车钢丝绳。
28、帮别人携带识别卡下井。
29、违章作业造成斜井跑车或碰头。
30、斜井行人绞车,绞车行人,绞车时人员不进入躲避硐。
31、放炮时除了站哨人员外,其余的人严禁在回风流中。
32、电溜子机头或机尾未按规定设置压顶。
33、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
34、在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35、提升人车时,副绞车司机离岗。
36、搭乘斜井矿车或蹬钩的。
37、井下机电设备失爆。
38、发现灾害预兆,没有采取措施而强行作业。
39、对于重复出现的隐患,多次未整改到位。
40、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41、不经过调度室同意就擅自进入溜煤上山作业。
42、违章指挥作业。
43、酒后下井。
44、在井下打架斗殴。
45、瓦检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出井。
46、溜煤下山扒煤不系保险绳,以及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47、“三三整理”未到位。
48、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自己或他人受轻伤以上事故。
49、没有技术措施,巷道随意开门。
50、隐瞒事故不汇报。
第六条年度内累计违章被取消安全奖达三次(含三次)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被罚人员对处罚结果不服时,可以向“三违”处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连续旷工七天,累计旷工15天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影响下所造成的隐患不予以处罚,其它隐患每条按100元至1000元进行处罚,不按规定及时对安全隐患整改或拖延整改日期的,按绩效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第十条挂牌不下井,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记旷工一天。
第十一条穿化纤衣服下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不配戴自救器下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特殊工种人员未填写好各种记录及交接班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没有组织员工学习作业规程就施工的,单位负责人每次处罚200元。
第十五条安全一日一题考试未参加者每次罚款100元,考试不及格者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不发工资和生活费。
第十六条采煤管理
1、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超前支护,并每架超前支护必须不少于两个撑筒,上下出口搞好“四对八梁”,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综采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否则每次罚队干、班长各50元(遇地质变化等特殊情况除外)。
2、采煤工作面空帮空顶作业,每次罚当班大工各50元。
3、采煤工作面煤壁不得留伞檐。工作面内支柱和绞接梁不得倒地,顶梁未立放在切顶线内侧,每次罚放顶工50元。
4、采煤工作面密集支护和木垛未按作业规程支护到位,每次罚款100元;木垛架设没有紧固每个罚款50元;单体未及时连锁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5、回采工作面支架时,用木棒代替水平栓,用木支柱支护绞接梁放炮后没有及时挂梁控顶,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6、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最大控顶距和最小控顶距进行控顶、超过控顶距的、采煤与放顶违反规程规定平行作业的,每发现一项每次罚班长、瓦检员、放顶工各100元。
7、采煤工作面没有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次罚大工各100元,班长、瓦检员未制止的各罚100元。
8、没有及时回柱放顶或放(木)顶不使用回柱绞车或回柱器,实行锤打斧砍(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放顶未使用信号铃联系违反规程规定的每次罚100元。
9、放顶不使用滑轮,利用单体(摩擦)支柱作滑轮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10、井下各种设备记录、台帐不齐全或记录内容填写不规范的,每次罚款50元。
11、在皮带、溜子上无安全技术措施运送物料的,每次罚款100元。
12、采面老塘悬顶面积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严重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13、工作面确需采用放炮方式破底时,必须先打前探孔,探到煤后经预测预报人员进行检测,确定无突出危险后并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放炮冲坏支架,且每次只能布置一个炮眼爆破,违者罚款200元。
14、采煤机、掘进机启动前不嘹望、不喊话或不发出信号的,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5、单人操作采煤机的,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6、煤壁片帮、空顶超过规定未进行维护处理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17、支架压死、咬架、倒架、自动降架未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支架操作工各100元。
18、支架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罚责任检修工100元。
19、液压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未及时安装更换的,每次罚责任检修工100元。
20、采面支架检修不闭锁截止阀的,每架罚款50元。
21、采面初采初放、跳眼、同收、安装、遇地质构造及临时工程等没有及时学习贯彻《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组织生产的,对单位负责人按违章指挥处罚。
22、回采工作面放顶不用挡硖帘关好采空区,每次罚放顶工各50元。
23、工作面两巷不按规定加强支护的或加强支护的材质、规格、形式、支柱初撑力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相符的。(因条件限制经批准的例外),违者每架罚责任班组]00元。
24、支柱或木垛架设在浮煤或浮矸上,每架罚大工各50元。
25、放顶工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加固工作面支护的每次罚款100元。
26、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后,顶板仍不冒落超过规定悬顶距离,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班长罚款100元,扣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分2分。
27、工作面横梁必须接顶,局部地点因构造影响无法直接接顶的必须用边木接顶,若不接顶或采用圆木接顶的每处罚支架工各50元,背顶不严的每处罚支架工各50元。
28、工作面支柱必须迎山,“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规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发现一架不迎山支架罚支顶工50元,依此类推。
29、工作面上隅角局部瓦斯积聚,没有采取措施而作业的,罚施工单位队长、瓦检员、班组长各100元。
30、采面两巷切顶线以外未按措施规定卸掉锚盘、锚网支护材料、锚索头的,每次罚放顶工各100元并照价赔偿。
31、采煤工作面机风巷沙袋墙用煤矸代替的,每次罚款100元。
32、采煤工作面尾巷沙袋墙不严实,罚责任人各100元。
33、采煤工作面浮煤超过20mm,每次罚责任人各100元。
34、采煤工作面未实行挂线采煤,每次对班长、瓦检员扣绩效考核分1分。。
35、采煤面水仓未处理好,出水煤每次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