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2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部门是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随时发现,及时治理”的原则,部门能解决的立即整治,部门不能解决的,应查明原因,说明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程度,书面报告公司主管部门,由公司核实后进行处理。在治理中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确保隐患整改达到预期效果。
第六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隐患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性检查。
1、经常性检查是指对日查。检查的形式为岗位检查、巡逻检查。岗位检查的重点是作业环境和操作情况。巡逻检查的重点是各类“三违”现象;各类危险点、危险源的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设备、设施及仓储建筑物和现场环境的安全状况等。
2、专项检查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或气候特点,有针对性的针对某种设备、设施及专项工作进行的检查。在日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时的检查。
3、监督性检查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不定时对部门、岗位的检查或抽查。
第八条 隐患排查内容包括:设备、设施、环境存在的隐患;人的安全意识存在的隐患;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规章、规程落实情况;安全管理的隐患;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
第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把隐患排查与隐患治理和排除相结合;二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三是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相结合,杜绝三违行为;四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相结合,随时抽查,加强督促指导;五是与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技术进步相结合,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第十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作业,待采取相应措施之后,再继续作业;危货车辆必须排除隐患,严禁安排有隐患的车辆承运作业,带病行驶。
第十一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密切关注天气预报,有高温、冰冻、大雨、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是否存在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因自然灾害危及库区或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 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较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治理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部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办公会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每次排查及治理情况。每月按时报送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危货车队同时向县运管理部门上报。
第十四条 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或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治目标的,或因隐患而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治理及时彻底,无重大隐患和事故的单位,年终经评选,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员工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凡此项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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