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13日

        4.2.3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2.3.1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一级处罚;12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含本数)的,给予二级处罚。
        4.2.3.2 发生重伤事故,要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二级处罚。
        4.2.3.2 发生死亡事故,要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三级处罚。
        4.2.3.4 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二级或三级处罚。
        4.2.4  对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门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2.4.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酌情给予一级处罚。
        4.2.4.2 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对有关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酌情给予一级或二级处罚。
        4.2.4.3 经公司专职安全员检查确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要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二级处罚。
        4.2.4.4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4.2.5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4.2.5.1 场长以上干部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4.2.5.2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4.2.6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4.2.6.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4.2.6.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4.2.7  其他处罚
        4.2.7.1 凡阻止、干扰、刁难公司专职安全员、场区兼职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4.2.7.2 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2.7.3 情节严重的移交处理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的不做重复处罚。
        4.2  实施与检查
        4.2.1 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本年度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
        4.2.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各部门提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4.2.3 经济处罚由各部门通过检查按月提出,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财务部门执行。
        4.2.4 本规定中的罚款由财务部门按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的“安全生产违规、违纪通知单”从被罚部门或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4.2.5 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金中,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专款专用。
        4.2.6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
        4.2.7 公司综合部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记录台帐,并归档。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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