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责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02日
4.4.3.9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和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以及工伤认定工作。
4.4.3.10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建立好台帐。
4.4.3.11负责动火、下罐、临时用电等工作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
4.3.3.1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3.3.13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和申报工作。
4.3.3.14一年二次进行消防宣传教育,负责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器材的检查和演习。
4.3.3.15编制或修订公司各项安全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4.4车间(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4.4.4.1.车间(部门)负责人是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4.4.4.2组织制定并实施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4.4.3组织对新进员工(实习生)进行车间(部门二级 ,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4.4.4组织全车间(部门)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消防设备、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4.4.4.5及时报告车间(部门)发生的事故,组织参加车间(部门)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注意保护现场。
4.4.4.6建立本车间(部门) ,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岗位安全员的作用。
4.4.4.7负责动火作业、下罐作业、临时用电等工作的清场、监护检查及一年二次的消防演习。
4.3.5车间(部门)级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4.4.5.1车间(部门)安全员在车间(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车间(部门)负责人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4.4.5.2负责或参与制订车间(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4.5.3 负责编制车间(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4.5.4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
4.4.5.5参与车间(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设备改造的,各项动火作业、下罐作业、临时用电等工作申请及监督检查工作。
4.4.5.6负责车间(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急救器材的管理工作。
4.4.5.7负责各项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4.4.5.8协助车间(部门)领导做好检修安全工作,负责车间(部门)检修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并进行检查与监督,保证检修安全。
4.4.5.9每天要深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4.4.5.10负责动火作业、下罐作业、临时用电等工作的清场、监护检查及协助车间(部门)负责人一年二次的消防演习。
4.4.6车间(部门)岗位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4.4.6.1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岗位(工段)的安全生产。
4.4.6.2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车间(部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4.4.6.3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负责对新进人员的岗位三级 。
4.4.6.4负责本岗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4.6.5搞好生产设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和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4.4.6.6每天要深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记录。
4.4.7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4.4.7.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4.4.7.2 正确分析、判断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4.7.3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4.4.7.4参加各项安全活动,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4.4.7.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4.5法律责任。
4.5.1上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2公司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附件:三级安全(消防)保证体系示意图
6.文件变更历史:
修订号
修订日期
修订原因
修订内容
01
2014年11月20日
国家安全生产法修改发布
新增4.4.1.9;4.2.5-4.2.7;4.5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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