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xx股份、xx路桥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xx股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xx路桥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路桥二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环境。
第四条 公司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以下简称:安监部),负责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协调工作,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监部工作人员应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一)董事长作为法人代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xx股份、xx路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要求;
(二)在董事会报告工作时,应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
(三)审定年度财务预算中,应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第七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有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负责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项目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并检查履行情况;
(五)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决策安全生产重大事宜,并督促检查落实;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投入;
(四)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五)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其他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在分管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及时研究解决业务范围内存在的有关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制定预防措施;
(四)参与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和上级单位、本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策划、组织、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完善;
(四)具体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检查,检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五)定期向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办理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临时任务。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
(一)安监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控制目标,布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各单位贯彻落实;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协助教育培训部门组织开展
培训与交流;
(六)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制订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九)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一)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十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三)筹备和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和安全环保年度工作会议;
(十四)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要求;
(二)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坚持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五同时”;
(三)必要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技术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要求;
(二)在编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时,应制定(审核)相应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督促项目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上述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三)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必要时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操作练习;